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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第123、124号令速读

作者:qbjk 来源:棋宝驾考 日期:2012-12-3 23:04:01
导读:1、公安部第123号令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。2、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,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、中型客车、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。3、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,必须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4、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。…
修订后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3号)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。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登记规定>的决定》(公安部令第124号)于201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。

1、公安部第123号令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


  2、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,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、中型客车、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。

  3、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,必须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

  4、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。

  5、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。

  6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。

  7、3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。

  8、驾驶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的,要注销驾驶证。

  9、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: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%以上的记12分;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。

  10、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: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的记12分;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疲劳驾驶的记12分;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、污损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;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记12分。

  11、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、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,以及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中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,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。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。

  12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,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,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;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,实习期限延长一年;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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